近日,相城法院民一庭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錢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行駛至照明不佳的黃埭鎮某路段,被路面上的A公司網線纏繞車輛左后輪導致車輛側翻,錢某因此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導致事故的發生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A公司的網線垂落在路面上,未及時消除隱患,妨礙車輛通行,最終因纏繞車輛導致車輛側翻。第二、事故現場照明不佳,作為管理路燈照明的B公司未保持道路照明設施照明功能完好。第三、錢某在駕駛電動三輪車時,未開啟車輛前部燈光,且駕駛的非機動車存在前輪及右后輪制動失效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該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據此,法院認定:錢某、A公司、B公司各負事故三分之一的責任。

安全無小事,一切看似巧合的事故背后實則是有關主體對安全隱患的疏忽、甚至是漠視。法院提醒,責任部門需對其自身管理范疇積極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防患于未然,從根本上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駕駛員需樹牢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遵章守紀自覺性,規范駕車操作流程,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維護,時刻繃緊安全駕駛這根弦,杜絕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