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離家在外生活多年,后被查出癌癥,回來要求丈夫盡扶助供養義務,丈夫拒不履行,于是她一紙狀書將丈夫告上法庭。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楊某對原告黃某應盡夫妻扶養義務,判令其夫支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已經發生的及后續治療費用的40%。

妻子出走國外,患癌歸來

2000年1月,黃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結婚后較長時間內夫妻關系尚可。

近幾年,雙方因家庭瑣事關系不睦,婚姻亮起紅燈。2016年,妻子黃某離家外出居住。為便于照顧上高中的兒子,丈夫楊某在校外就近租房,平時打零工為生。

由于長期缺乏有效溝通和交流,夫妻之間的矛盾日漸加深。2017年,楊某先后兩次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后雙方均自愿維持婚姻現狀。

2018年初,黃某通過出國勞務中介去日本打工,在日期間經檢查罹患宮頸癌回國,門診檢查和住院治療先后花費醫療費6萬余元。

丈夫心存疑慮,拒付費用

黃某自己身患癌癥后,要求楊某履行扶養義務,楊某以其未盡家庭成員義務為由,一直拒絕分擔醫藥費。

于是,黃某一紙訴狀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向其支付醫療費6萬余元及后續醫療費,并按2310.5元/月的標準向其支付扶養費,另外還要為其解決住房問題。

訴訟過程中,楊某憤憤不平,委屈地稱夫妻矛盾激化主要原因是黃某與他人相處失當,目前其已向法院第三次提起了離婚訴訟;況且黃某離家居住多年,兒子在校學習期間都是自己在外租房進行陪讀,黃某未盡任何撫養義務,故不同意支付任何扶養費。

履行扶養義務,能者多勞

面對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卻身患癌癥的黃某和因獨自撫養婚生子而失去穩定收入的楊某,如何判決楊某履行扶養義務成為本案焦點。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間相互扶養是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本案中,黃某、楊某雖在鬧離婚,但在婚姻關系未解除之前,夫妻之間仍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黃某身患重疾,確需楊某履行扶養義務,但黃某要求楊某每月給付扶養費缺少事實依據。考慮到楊某為了照顧在高中就讀的兒子,既無固定工作,又無穩定的收入來源,酌情判決楊某向黃某支付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已經發生的及后續治療費用的40%。黃某近兩年離家在外居住生活,有家不歸,楊某未阻攔其回家,對于黃某要求楊某解決其住房的訴訟請求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后,黃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履行扶養義務應當考慮扶養人的具體扶養能力,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