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女”協商解除收養關系 法院為何駁回?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林涓 發布時間:2021-09-23 瀏覽次數:935
近日,“養女”陳某向法院起訴“養父”張老漢要求解除養父女關系,陳某起訴認為其僅是落戶在張老漢戶頭,張老漢并未實際撫養,雙方之間雖有養父女之名但無其實。張老漢對陳某起訴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也同意解除養父女關系。但因雙方之間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996年陳某被案外人老陳夫婦抱養后,于1999年9月23日將戶籍遷至張老漢(未婚)家中,常住人口登記卡登記陳某為張老漢養女,雙方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陳某戶籍遷至張老漢處的時間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1999年4月1日施行)施行后,陳某主張其與張老漢之間存在收養關系并要求解除,其依據僅為公安機關對雙方身份關系所作的戶籍登記,但雙方之間既不存在收養事實,也未辦理收養登記,雙方之間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11月4日進行修正,1999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1999年4月1日經修改后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對于發生在《收養法》施行后的事實收養,如果事實收養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可以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成立;事實收養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收養關系不成立。本案雙方既未辦理收養登記,又不存在收養事實,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同時,一般情況下,戶籍信息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但在本案中,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收養關系不能僅依據戶籍信息確認,亦不能根據當事人自認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