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買房時總會看到買房送車庫、送院子等這樣的用語,那買房后這些車庫、院子就真屬于我們所有了嗎?

2019年6月,原告丁某夫婦買了被告張某夫婦位于某小區的一套面積約為120平米的商品房,隨房還送了一個大約12的車庫,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備注欄里寫明“含車庫大約12,車位一個”。在入住該房屋一年多后,丁某夫婦突然收到開發商通知,要求交出車庫。經查,該車庫系非法占用,兩被告并無處分權利,現車庫被開發商收回出售,原告經與被告協商無果,現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返還購房款7萬元。

被告辯稱,他們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交付了房屋、車庫及車位,包括室內所有物品。合同中約定的是房屋價格,沒有對車庫價格進行約定,按照交易習慣車庫都是贈送的。兩被告購買房屋時是一套房配套一間車庫,開發商交付房屋時就有車庫,兩被告已使用十幾年,兩原告使用一年多被開發商收回與被告沒有關系。

此案經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車庫是否包含在房款總價中。從合同內容來看,合同中并沒有將車庫列入轉讓標的物中,亦未明確約定車庫價格,且涉案車庫僅在合同中作為“備注條款”的賣方承諾內容,應視為被告方贈予使用。再從二手房市場交易習慣來看,買賣房屋的價格一般是按套交易并贈送附屬設施,而不是按照面積單價計價,在雙方當事人未就涉案車庫另行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不能從房屋總價中析出車庫價值。故兩原告請求兩被告返還購房款7萬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經調解未果,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丁某夫婦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