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上發布不實信息,法院判決道歉賠償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王建勛 發布時間:2021-10-29 瀏覽次數:1060
刷抖音現在已經成為很多人閑暇時的娛樂方式之一,很多人自己也注冊了賬號,在平臺上發布短視頻分享自己的生活日常。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一旦發布不實信息,很容易造成不良后果,侵犯他人權益。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2020年3月,黃先生抖音賬號中的多名好友收到了某抖音用戶發送的視頻,內容宣稱,“曝光詐騙公司,昆山某達公司、昆山市某精密模具廠,以上幾個公司都是黃先生和他的團伙,希望看的朋友以后繞道而行,避免上當受騙”,并在該頁面和網友的對話中作出如下陳述:“他詐騙我錢”。視頻在黃先生的朋友圈中迅速傳播開來,給黃先生及其工作的企業造成了不小困擾。事后,黃先生發現發布視頻的是周先生,2017年兩人因銷售合同糾紛在某法院打了一場官司。為澄清事實,黃先生將視頻發布人周先生、抖音手機客戶端的經營者北京某科技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并在“抖音短視頻”用戶首頁位置公開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支付因維權而支付的費用702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
周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并沒有對黃先生進行人身攻擊,也沒有在網絡上故意毀壞其名譽。黃先生和自己供職的兩家公司因合同糾紛,在其他法院進行訴訟,至今尚未審結,是否存在虛假陳述,還有待法院進一步的審理。因此,誰講了假話,毀壞了誰的名譽,顯然為時過早。
另一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則認為,公司作為網絡平臺提供者,提供的是存儲空間服務,涉案視頻由第三方用戶上傳發布,公司在平臺中已進行了事前提示預防侵權,并設置了便捷暢通的投訴通道,履行了法定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責任。公司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涉案視頻侵權,不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原告黃先生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北京某科技公司經營的“抖音”系公共平臺,任何個人均可以通過該平臺讀取相關信息,故在該平臺上面發布的信息均可能給相關當事人造成一定影響。被告周先生不但通過抖音平臺發布了認為原告系“騙子”“團伙詐騙”等不當言論,且通過該平臺關聯黃先生好友,并向原告好友發送上述言論,給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失。現被告在無證據的情況下憑借個人的主觀判斷在公共平臺上發布有關原告的不當言論,給原告的聲譽造成一定影響,理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再次,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作為抖音平臺的經營者,并未有和被告周先生共同侵權的故意,且在用戶發布信息前履行了提示義務、在收到原告的侵權訴訟后履行了及時刪除義務,故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協助被告周先生履行道歉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周先生停止在抖音平臺上發布涉原告黃先生的不當言論,在抖音平臺上以公告的形式對原告黃先生進行書面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公告時間不少于7天,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協助被告周先生履行上述行為。同時,判決周先生支付黃先生為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3500元、公證費2020元,賠償黃先生精神損失1000元。
法官說法:雖然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但該自由應以事實為基礎,每個公民在發表相關信息時應遵循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不能不加選擇僅憑主觀臆測,更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在人人都有“小話筒”的今天,我們每個人更應謹言慎行,理性發聲,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