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三人李某夫妻二人購買了某小區房產及涉案車庫。2014年1月,李某夫妻與第三人苗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產及車庫出售,并將涉案車庫的買賣合同原件交付給苗某。2014年7月,李某其子與曹女士簽訂協議,將涉案車庫轉讓給曹女士,但曹女士未實際使用。2019年12月,苗某與被告霍先生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將涉案車庫以17.2萬元的價格出售,同時一并交付涉案車庫及其與李某夫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件、車庫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霍先生隨即入住涉案車庫。曹女士獲知該情況后,進而產生糾紛,隨后訴至法院。

庭審中,曹女士提交了與李某兒子簽訂的車庫轉讓協議書及收條,并主張其已對車庫裝修使用,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李某對其子代其出售車庫給曹女士的行為也予以認可。苗某提交了相關物業費票據、電費發票證明其裝修并使用了涉案車庫。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曹女士對其購買車庫后實際占有車庫的事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原告曾實際占用車庫的事實未予采信。苗某提供的物業費票據、電費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其將車庫轉讓給霍先生之前曾實際占用了車庫?;粝壬罁缒硨嶋H占有車庫的狀態及其持有的與李某夫妻的轉讓協議、車庫的初始購買合同,完全有理由相信苗某有權占有,霍先生依據其與苗某簽訂的轉讓協議及交付的行為而占有車庫,不屬于惡意占有,原告請求排除霍先生對涉案車庫占有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了曹女士的訴訟請求。

由于很多車庫無產權登記證書,大家在購買二手車庫時務必注意出賣人是否有權出售車庫,車庫的前手購買手續是否齊全,且必須對車庫進行實地考察,確認車庫是否在出賣人的實際占有使用下,切勿一時大意引發后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