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經營是當下很多知名品牌店鋪擴張、營收增長的方式之一,但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授權方應該強化管理,建章立制,確保品質延續,切不可一味開拓市場,忽視加盟方利益,最終只會適得其反。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小唐以某食品商行名義與小陳簽訂了“麥田香草”蛋糕品牌的特許加盟協議,8個月后小陳的店鋪無法經營被迫倒閉。小陳以小唐無法履行加盟協議約定義務,導致其店鋪無法經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特許加盟協議并返還加盟費、店鋪受讓費等各項損失合計30余萬元。

2017年11月,小唐以太倉經濟開發區某食品商行的名義與小陳簽訂了加盟合同,根據加盟合同約定:小唐授予小陳“麥田香草”蛋糕品牌的經營權,即包括商標、配方、技術和產品在太倉地區的使用及營業推廣權,并約定相關產品、人員培訓、生產技術、設備器具、原材料、裝修設計等均由小唐提供,小陳必須遵守經營專賣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品牌使用、店面形象、裝修標準等;同時合同還約定小陳需向小唐支付商標使用、產品技術及軟件管理轉讓金12萬元、供貨保證金5萬元,并約定了如因小唐原因不能供貨,小唐須退還該費用。以上協議簽訂后小陳依約向小唐支付相關費用,向FC置業公司租用了商鋪用于經營,并支付給商鋪原使用人小朱14萬元轉讓費。在隨后的經營中,小唐除向小陳供應面包、糕點成品外,并未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2018年6月底小唐停止向小陳供貨導致小陳被迫將店面關停。

法院審理后發現,小唐并非“麥田香草”蛋糕品牌商標的持有人,其“特許權”從案外人小沈獲得,而小沈則是從商標持有人SG公司授權的HM公司處獲得太倉地區的“特許權”。此外還查明,在2018年2月,小唐將其食品商行轉讓給了蔣某,該商行的字號和經營者均已變更。針對小唐特許經營資質的主體是否適格、配方提供和人員培訓以及供貨問題,雙方在庭審中爭鋒相對,到底是小陳沒派人至HM參加培訓,還是小唐借故沒給配方和技術;是小唐無法履行供貨,還是小陳未聯系HM公司發貨……雙方各執一詞,該蛋糕品牌的層層授權導致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義務履行的混亂。最后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小唐同意補償小陳77000元了結此案。

法官說法: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加盟者必須要有風險意識,要選擇自己熟悉的行業,同時仔細審查特許人的經營資質、是否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以及是否能提供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做好前期調查以及專業咨詢,通過各種渠道了解特許品牌的整體狀況和商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