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返還600萬超付利息,因超過訴訟時效被駁回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睿瑩 發布時間:2021-07-13 瀏覽次數:888
訴訟時效制度也稱“消滅時效”,公民民事權益受損時,應當及時采取救濟措施,否則一旦過了訴訟時效,若義務人提出時效已過的抗辯,權利人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的民間借貸案件。
原告方某向法院起訴,稱其因公司資金周轉需要,自2012年起與被告陳某發生大量借款往來,雙方往來金額達數千萬元。因雙方存在親戚關系,基于信任,只要資金寬裕了,其就會向陳某還款。直至2019年7月,方某對自己的銀行流水打印、匯總后,才發覺自己已向陳某超付了大量利息。故訴請要求被告陳某返還超額給付的利息600萬余元。被告陳某辯稱,方某主張超額給付本息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不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1月9日,方某多次向陳某借款合計5900萬余元,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2月14日,方某多次向陳某還款合計6400萬余元。法院認為,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該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于2015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因法律及司法解釋一經公布即推定所有人知曉,方某作為借款人,應當對于國家關于利息的有關規定有合理注意義務,故方某自2015年8月6日起已知曉其權利受到侵害。但方某直至2020年1月15日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三年訴訟時效。陳某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成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
方某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法諺云 “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睡眠人。”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照料者,法律作出相關時效規定,意在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關心自己的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若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時效期屆滿后,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將不再進行保護。在自身合法民事權益受損時,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可以通過直接向對方送達主張權利文書、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方式進行,并注意保存主張權利的證據,以免喪失自己勝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