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決定侵害業主權利 法院支持維權判決撤銷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余瓊瓊 發布時間:2020-12-21 瀏覽次數:880
業委會,顧名思義,是為了維護業主權利成立的機構。業務會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代表廣大業主對小區事務進行決議、否決、執行和法律維權的唯一合法機構。但當業主發現業委會的決定侵害了自己的權利,怎么辦?
近期,相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業主撤銷權糾紛。原告楊某、劉某、唐某等六人作為某小區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某小區業委會擅自決定將位于小區某段地面停車位的經營管理權出租給被告某物業公司使用,并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相關經營管理合同。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被告小區業委會作出的停車位出租決定以及確認被告小區委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的經營管理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所以在本案中,六原告作為業主,其有權提出業主撤銷之訴。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可知,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為上海某物業公司,雖然被告小區業委會針對停車位實行封閉管理向部分商戶征詢了意見,但同意的人數既未達到總戶數過半數業主的同意,也未明確告知商戶業主進行停車位經營管理的公司為被告某物業公司以及相應的管理方案,被告小區業委會即作出相應的經營管理的決定,侵害了六原告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故六原告有權要求撤銷被告小區業委會作出將小區某段所有停車位出租給被告某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決定。而對于六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小區業委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的經營管理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如有爭議,六原告可另訴解決,因此在本案中不予處理。該案作出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我國物權法以及物業管理條例均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行使職權進行了明確規定,應予遵守執行。選聘物業服務公司,屬于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必須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并且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方可。否則,受侵害的業主均有權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