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房“假”離婚?法院查清判駁回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孫成藝 錢俊華 發布時間:2019-04-15 瀏覽次數:668
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女方,事后男方卻起訴稱二人是為買房“假離婚”,要求確認條款無效。到底是怎么回事?常熟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2017年11月,周某與朱某攜帶證件、離婚協議書至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明確位于常熟某小區房屋歸朱某所有,剩余貸款由朱某負責清償,周某配合朱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8年7月,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前妻朱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關于房產的劃分條款無效。其認為,當初二人離婚是為了購買第二套房,是為取得首付及貸款相對低利率而辦理的“假離婚”。其“假離婚”后,仍將工資交給朱某保管,過年期間兩人也一起去親戚家吃飯。
被告朱某辯稱,兩人并不是假離婚,是因為原告周某多次出軌,兩人協商后一起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為購房離婚的說法,且第一套房的首付還沒有還清,仍有巨額貸款需要償還,沒有購買第二套房屋的能力。至于離婚時將房子劃歸被告,是因購房首付款主要由被告出資,貸款也主要是由被告償還。離婚后工資也是各自保管,至于一起去親戚家吃飯,則是因兩人離婚時距離過年較近,不想因為二人的關系影響大家過年。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朱某對離婚事宜進行磋商并到民政局自愿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婚姻、房產等財產進行了協商并達成離婚協議,既不違反法律規定,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離婚協議書有效,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最終判決對原告周某要求確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無效的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事實應提交相應依據予以證實。本案中,原告周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條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離婚協議真實、有效。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亦不能證明兩人協議離婚的目的是為了購買第二套房享受貸款優惠。被告朱某提交的周某所寫的保證書、借唄使用記錄則證實了原告周某存在出軌、借款打麻將等事實。故最終駁回原告周某關于確認離婚協議財產劃分無效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