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約定違約保證金、收取GPS費、居間服務費、“家訪”費,要求被害人提供備用鑰匙,利用汽車抵押非法放貸,敲詐勒索實施“套路貸”……近日,啟東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徐某昌等四名被告人兩年七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三萬八千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

  “套路貸”,是一種新型犯罪方式,犯罪分子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處心積慮設計“陷阱”,從而非法牟利。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昌借用被告人趙某席身份證注冊成立車貸公司,雇傭被告人趙某席、韓某亮、趙某等人為業務員、催收員。其中,徐某昌作為公司出資人、實際經營者,制定了汽車貸款流程,利用被害人迫切需要資金的心理,與之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協議,通過抵押借款、質押借款等方式發放貸款。

在與被害人簽訂協議時,徐某昌等人強行約定違約保證金計入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金額,同時要求被害人提供車輛備用鑰匙,在抵押汽車上安裝GPS并進行實時監控,并收取GPS費、居間服務費、“家訪”費等各種費用,被害人實際到手款項與借款金額相差甚遠。公司放款后,徐某昌若發現被害人有還款逾期、二抵、GPS信號異常等情況即認定違約,依靠GPS定位使用備用鑰匙開走被害人的抵押汽車,再通知被害人到公司協商處理。被害人到場后,便扣押被害人的汽車,以不還錢就不歸還甚至處理被害人的汽車等方式相威脅,迫使被害人歸還借款本息,支付拖車費、違約金等費用。如遭被害人拒絕,便強行將被害人車輛出售獲利。2017年5月至2018年期間,徐某昌等人假借“汽車抵押借款”幌子,肆意認定“違約”,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15次、滋事違法行為3次,涉案金額達60萬余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昌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徐某昌、趙某席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趙某、韓某亮犯罪數額巨大,上述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綜合其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