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維權那些事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沈黎紅 李娜 發布時間:2019-04-30 瀏覽次數:675
法官提醒:企業用工要規范 職工維權要理性
勞動關系是社會經濟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審理勞動爭議糾紛,不僅事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與企業的健康發展,乃至社會的和諧穩定息息相關。“五一”來臨之際,蘇州市吳江區法院梳理近年來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精選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醒企業加強用工規范,引導勞動者理性維護自身權益,促進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企企合作”規避用工風險
法律說NO!
2016年底,吳江某鋼結構工程公司作為發包單位與沭陽某公司作為承包單位簽訂兩份《鋼結構制作施工合同書》,約定由沭陽公司派員在吳江公司的指定區域內,使用吳江公司的圖紙、技術、材料、設備、場地,在吳江公司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吳江公司承攬的鋼構件制造工程的鋼構件制作承包。吳江公司還提供住宿,住宿期間水、電費由其以表按實結算,并從沭陽公司每月工程款中扣除,沭陽公司人員進場后,由吳江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張某至吳江公司工作,一個多月后的一天在車間工作時被重物砸傷,后被送去醫院治療。張某的妻子向吳江公司借款十余萬元用于治療,并在借條及承諾書中寫明張某系沭陽公司員工等內容。事故發生后,張某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與吳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江公司雖認為張某實際系與沭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被派至其場地工作,但結合兩家公司簽訂的合同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張某接受吳江公司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場地在吳江,勞動工具由吳江公司提供,工作內容屬于吳江公司承攬的工程,其勞動報酬亦全部來源于吳江公司的支付。吳江公司通過與沭陽公司的上述合作模式,明顯規避了用工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吳江公司與張某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張某妻子雖多次在承諾書和借條上表述張某是沭陽公司勞動者,但該表述均系借款時產生,且張某與沭陽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不必然阻礙張某與吳江公司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亦未明確規定雙重勞動關系違法。
50元的扣款算不算拖欠工資?
維權要理性
李某系某電子公司的員工,工作時因為粗心將標簽貼錯,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向其發出懲戒單,并扣款50元。李某心生不滿,一個多月后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公司無故克扣其50元工資,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一星期后公司在自查時發現,懲戒單上李某的簽名并非其本人簽名,于是決定在查清事實前,將50元扣款返還給了李某。
之后李某以公司無故克扣其50元工資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請求,李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有權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其中包括扣款的權力。公司依據規章制度,依據相關事實對李某罰款50元屬于正當行使企業經營自主權,并不屬于無故拖欠員工工資,故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過程中,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如果勞動者違法勞動紀律、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教育、警告、記過、扣款甚至開除。但用人單位的處罰措施應當與勞動者的過錯行為大致相當,不能濫用用工自主權。
同城搬遷提出辭職
用人單位要支付補償金嗎?
2016年4月,劉某進入吳中區某科技公司工作。2017年2月底,公司從吳中區搬遷至吳江區。2017年3月9日,劉某因公司搬遷,其不愿跟從為由提出辭職,公司于3月31日批準辭職,劉某工作至當日。4月12日,劉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2500元、經濟補償金4531.97元及2016年年終獎3000元。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劉某又訴至法院。
庭審中,劉某稱其租住于吳中區橫涇鎮,在蘇州市范圍內未買房,其還同時認可公司提供宿舍,且在搬遷后對住在外面的員工發放住房補貼。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提供宿舍并對租住在外的員工發放住房補貼,且劉某現今的工作場所亦在吳江區,公司搬遷對劉某并未帶來實質性的不利。同時考慮到吳中區與吳江區同屬蘇州市,通過公共交通可以到達,本案所涉情況不能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更,也不屬于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變更,因此劉某以公司搬遷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