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刷臉不讓進小區”,違法!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杜榮尚 發布時間:2021-08-20 瀏覽次數:1005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人臉識別技術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近日,吳中法院首次適用該司法解釋高效審結了一起“不刷臉不讓進小區”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張某系蘇州市吳中區某大廈業主,2021年6月底,物業公司在電梯內張貼《重要通知》,告示業主小區門禁系統已改為人臉識別,限期要求業主自行帶好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材料至物業辦理人臉和身份信息錄入,否則將無法出入小區。因存在隱私風險,張某不同意人臉識別驗證方式,每次只能跟隨其他業主通行,給其生活造成極大不便。張某一再要求和投訴未果,于2021年7月29日起訴至吳中法院,要求物業公司為其通行提供除刷臉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驗證方式。
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研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業主張某的訴求符合上述規定。隨后,法官及時與物業公司取得聯系,并實地查勘了現場。物業公司向法院表示,由于大廈交付時間久遠,監控、門禁等設備老化,遂進行改造升級,事先也征求了每位業主意見,除本案原告張某外其他業主均同意改造為人臉識別系統。法官當場根據人臉識別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了釋法析理,指出該公司違反了“告知同意”原則,并明確向物業公司指出,物業管理工作在擁抱新科技的同時,也要充分尊重人格權益,物業公司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公司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物業公司認識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立即專門在人臉識別系統上增設了刷卡功能。8月18日,吳中法院再次組織雙方至現場完成了刷卡通行測試,同時物業公司當場將門禁卡交付給張某。雙方握手言和,張某也當場撤訴,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法官提醒:由于人臉識別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應用,很多人對身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往往習焉不察,忽略了其背后的隱私風險。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告知情況下獲取使用公民人臉數據等信息的行為觸及法律紅線。規范人臉識別的應用,才能讓科技更好服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