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踢成十級傷殘可以要求隊友賠償嗎?
作者: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19-10-29 瀏覽次數(shù):691
運動場上,磕磕碰碰是難免的事。但園區(qū)的張某在與球友們踢球時,卻不慎受傷造成了十級傷殘。難以接受的張某起訴了球友鄭某,要求其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日前,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案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與鄭某都是足球愛好者,兩人本互不相識,一個足球愛好者的群組織將兩人聯(lián)系在了一起。2017年2月的一天,張某、鄭某等人通過球友群組織相約在園區(qū)的某個足球場上踢足球。踢球過程中,在張某進攻、鄭某防守、雙方互相對位時,發(fā)生了肢體的碰撞,張某受傷倒地。經醫(yī)院診斷,張某韌帶撕裂,后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級,十級傷殘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踢球會受傷本是難免的事,但踢球踢到傷殘,此后都無法進行有強度的體育運動,就讓張某有些難以承受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就公平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據(jù)此,張某起訴鄭某要求其承擔50%的賠償責任,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
法院認為,足球運動具有高強度的對抗性及因此而產生人身傷害的危險性。如若在運動過程中一旦發(fā)生受傷事件均需由運動對抗方或其他參與者依照公平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顯然與情理不符。故就本案所涉損害發(fā)生情況,不應使用公平責任原則。
本案中,原告張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一個球友群成員,對足球運動的危險應當具有充分的認識。張某自愿參加該項體育活動,應視為同意甘冒風險、認可風險自擔。除非其他參與者故意加害,參與該項活動而發(fā)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參與者自擔。而現(xiàn)有證據(jù)僅能證明,原、被告在原告受傷前后確實存在過腿部觸碰,卻不足以證明是被告的行為致使原告受傷,更無證據(jù)證明原告的受傷系被告惡意加害。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命在于運動,體育運動雖有受傷致傷的風險,卻是人類健康生活的“必需品”。如若參加體育運動就須得為隊友的受傷負責賠償,參與者們必將顧慮重重,進而對體育活動敬而遠之。更甚者,將扼殺體育運動本身。因噎廢食,實不可為。天有不測風云,競技場上的受傷也難以預料,體育活動參與者們可以通過在運動中注意保護好身體安全、選擇較為平和的體育運動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弱化風險、保護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