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梅雨季的到來,蘇州地產楊梅掛滿了枝頭,許多游客躍躍欲試,想體驗楊梅采摘的快樂,但采摘楊梅需要借助攀爬工具,有一定風險性,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跌落受傷。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用于攀爬的竹架斷裂致使在采摘楊梅的游客跌落骨折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6月,嚴某游玩時,遇當地農戶王某詢問是否需要上樹采摘新鮮楊梅,按筐計價,嚴某表示同意,遂跟隨王某至王某的花果地,準備采摘。王某家的楊梅樹較高,頂部距地面3米有余,因此王某搭建了竹架,方便上樹采摘。嚴某踩著竹架,很順利地爬到楊梅樹上,但當他采完準備踩著竹架下來時卻發生了意外,竹架突然斷裂,嚴某摔到了地上,造成骨折,花費了數萬元醫療費。雙方就此發生糾紛,嚴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共70000余元。

王某辯稱,其系失地農民,以務農和失地保險為家庭基本收入來源,并無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也無固定的公共經營的場所,其并非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嚴某采摘楊梅是其和同行朋友主動要求的,并非自己主動邀請的結果,且自己在嚴某采摘過程中已提醒要注意安全。嚴某摔下的原因是其在采摘結束下樹的時候,過度關心自己的果籃,而忽略腳手架,腳下踩滑摔下來的,并非竹梯老化斷裂造成的,且其摔下后未聽意見就近診療,而是堅持到市里檢查,耽誤治療時間,故其最終傷勢不是單純從樹上摔傷所致。

法官經審理認為,王某種植楊梅樹并出售楊梅,與嚴某約定上樹采摘楊梅,按照80元一籃結算價款,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從事經營牟利性活動,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而嚴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攀爬竹架至高處采摘具有危險性,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因此應酌情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王某對嚴某的損失承擔65%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王某賠償嚴某28000余元。王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農戶在自家花果地種植果樹并出售農作物,屬于經營牟利性活動。農戶在經營活動中采取與買受人約定的交付方式時,應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向買受人提供正常安全可靠的采摘條件;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充分考量危險因素,選擇安全系數高的交付方式,謹慎確保自身安全,避免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