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駕駛證去幫助人家挪車卻發生交通事故,這個責任到底誰來擔?近日,睢寧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詮釋了“義務幫工”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問題。

幫忙挪車卻發生交通事故

朱某某與高某是鄰居關系, 2020年12月,高某將自己的私家車停在某農貿市場院內,因停車位置占道,需要挪車,而高某不在家中,高某妻子見鄰居朱某某正好在車旁,就要求其幫忙挪車。

朱某某這段期間正在學習駕照,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剛好借機“練練手”,結果在挪車過程中,不慎碰撞到正在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張某某,致張某某受傷。該事故經睢寧縣交警隊認定,朱某某負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張某某因本次事故花費大量醫療費,并經鑒定構成傷殘,遂將駕駛員朱某某、車主高某及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

“義務幫工”中被幫工人應承擔責任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被告朱某某幫助被告高某挪車,屬于“義務幫工”,且高某未明確拒絕朱某某的挪車行為,故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應由被幫工人高某承擔賠償責任。在扣除交強險賠償部分后,被告高某按全部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被告朱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然幫人挪車,存在重大過失,被告高某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被告朱某某追償。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是典型的“義務幫工”關系,朱某某無償幫助高某挪車,讓高某節約了時間,高某獲得了“利益”,故因此產生的義務、賠償責任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而朱某某明知無駕駛證不得駕駛車輛,卻依然僥幸駕駛發生事故,需承擔追償責任,也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