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互聯網購物的迅猛發展,主流購物平臺之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各種“補貼”“搶券”等促銷活動也層出不窮,如果能趁著活動購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對消費者來說也是“美事一樁”,但昆山的小龍卻在一次優惠購物的活動中遇到了糾紛,并把官司打到了昆山法院。

    2020年6月17日,拼多多APP開展“超拼夜”促銷活動,宣傳頁面顯示商品限量領券立減600元,在名為某榮電器專營店的店鋪,小龍購買了一部iPhone11手機,具體型號為“黑色,128G,官網標配,全網通4G”,商品總價為5079元,使用600元無門檻商品券,實付金額為4479元,訂單編號生成顯示購買成功。第二天小龍查看發貨信息,發現該訂單于2020年6月18日17點52分由拼多多平臺直接申請退款,并在17點53分強制退款且取消訂單。在與拼多多的客服聊天中,小龍被告知“訂單是屬于百億補貼的活動”但被“系統自動處理”而退單。2020年6月20日小龍查看了同款搶購商品價格為5299元,因感覺自己受到了損失,將拼多多和某榮電器專營店一起起訴到了昆山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損失820元,同時因被告的欺詐行為要求三倍賠償13437元。

    拼多多平臺運營商尋夢公司首先對昆山法院能否審理該案提出了異議。尋夢公司表示,在拼多多平臺購物前與小龍簽署了《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就發生爭議時的案件管轄問題作了明確約定,即由拼多多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管轄。小龍對此并不認同,他認為登錄拼多多APP時,因之前已處于登錄狀態,在購物過程中并不會出現服務協議的選項及界面。

    對此,昆山法院認為,登錄拼多多APP時,系統已經默認“我已經閱讀并同意服務協議與隱私政策”,用戶僅需要通過輸入手機號碼、驗證碼等信息或通過微信、QQ等方式登錄,點擊“同意協議并登錄”或點擊“微信登錄”圖標即可進入拼多多購物平臺進行購物,整個購物過程均無須點擊閱讀《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或對該協議進行勾選。根據小龍的登錄及購物流程,并不能認定尋夢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對《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中的約定管轄條款向小龍履行了提示義務,也不能據此確定雙方已就管轄權進行明確約定。小龍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形成買賣合同,并通過物流方式交付標的,郵件的收貨地為江蘇昆山。根據法律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小龍的收貨地為昆山,昆山法院對該案依法有管轄權。

    尋夢公司又提出,拼多多僅為第三方入駐商家與用戶達成交易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及交易規則等服務,并不清楚小龍的購買情況,訂單是后臺反饋異常,沒有反饋原因,也沒有憑證;小龍并未產生實際損失,即使是同一平臺同一鏈接的商品,也應按現在商品4799元的價格主張;平臺優惠券是商家提供的,具體補貼形式與本案無關,所有商品的交易信息,均由商家提供,并且百億補貼的活動規則,在平臺上有展示,且存在大量成交訂單,不認可小龍提出的欺詐。某榮電器專營店未出庭答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尋夢公司系拼多多平臺提供者,并非直接的合同相對方,小龍的損失應由被告某榮電器專營店承擔。此后某榮電器專營店與尋夢公司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可另行起訴。某榮電器專營店因拼多多平臺取消訂單予以退款,未向原告小龍實際發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確屬損害原告信賴利益,并據此產生同時期貨物價格差額820元,該差額系合同履行后,原告可獲得的差價利益,應由某榮電器專營店予以賠付。雙方締約過程中,某榮電器專營店利用大額優惠券活動吸引消費者,實際形成訂單的過程中,亦確實扣減了相應的金額,尚不能證明某榮電器專營店存在其他故意隱瞞或虛假稱述的情況,并未實際形成欺詐。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榮電器專營店支付原告小龍差價損失820元。

    法官說法:網購作為當下群眾尤其是年輕人主要的消費渠道之一,引領著“互聯網+消費”的新潮流,同時也帶來了傳統“店大欺客”“虛假宣傳”等問題線上化的趨勢。線上銷售者不能因為網絡的無接觸、無實體店而降低對服務水平、商品質量的要求,廣大消費者也應該在網購時注重了解商家資質、商品特性,并留存相關交易記錄,以便在權利受到侵犯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