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能收到貨款,但是被告卻堅稱已向原告付款,究竟是被告撒謊還是原告虛假訴訟?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因原告委托他人討債,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康某經營煤炭生意,2018年與被告玻璃廠簽訂煤炭供應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工廠供應煤炭,被告公司合計結欠原告煤炭款110萬元,在使用后向其支付了88萬元煤炭款,尚有19余萬未付,雙方經協商后以15萬元結算,但之后被告公司再未支付,原告因此多次前往被告處索要均未果。

一次偶然機會,康某認識了無錫某討債公司的秦某,秦某向其保證在三天之內就能幫其要回貨款,但需要原告公司授權委托。康某急于要回貨款,即向秦某出具全權委托書,由秦某負責討債事項。但時隔多日,康某一直未收到貨款,也聯系不上秦某,以為討債未果,遂將玻璃廠告上法庭。

庭審中,原告稱一直未收到最后的15萬元貨款;而被告卻辯稱,秦某于2019年12月18日來到其廠區索要貨款,后與秦某達成和解協議,以10萬元價格一次性解決雙方糾紛,并將10萬元貨款給付給秦某。被告當庭還提供了康某授權秦某的委托書、秦某公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和解協議書、10萬元的收據。

通州法院調查了解本案第三人秦某情況,向原、被告雙方詢問第三人是否有暴力討債行為。經審理查明,秦某糾集十幾名社會上的閑散人員來到被告工廠要債,被告迫于壓力才與其達成和解,該案件實際為原告為索要貨款而委托要債公司上門催收,且第三人已經實際收到被告煤炭款。法庭認為,原告不當委托第三人討要貨款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維權當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解決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若通過非法手段討要債務,很難受法律保護。民事法律主體應當遵守相應法律規則,合同雙方在協商簽訂合同后,應當依法積極履行自身合同義務,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本案中,若原告康某一開始就向法院起訴被告廠家,可以很順利地要到貨款。但康某卻“另辟蹊徑”,委托討債公司用非正常手段索要債權,最終不僅沒能拿到貨款,反而面臨一條更艱難的維權之路。法院判決后,建議康某重新起訴討債公司追討已經要到的貨款。

法官提醒,即使錢再難要,也要相信法律的權威,通過法律途徑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在日常經營中遇到委托第三人討債時,應當提高警惕,對違法犯罪行為說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維護好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