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狗狗將他人的愛犬咬傷,醫藥費由誰承擔?受傷犬只的主人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為宣傳普及《民法典》, 4月26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開展“以案說‘典’ ‘典’亮生活”庭審開放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行業代表12人,現場觀摩了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小張養了一只憨態可掬的阿拉斯加犬,名叫“胖胖”。每晚下班后,他總是第一時間帶著愛犬去附近的湖邊公園散步。2021年2月16日晚,在公園遛狗過程中,一條邊牧犬突然從旁邊的草叢中竄出,襲擊了“胖胖”,毫無防備的“胖胖”當場被咬傷。小張立即向派出所報警,并帶著“胖胖”前往寵物醫院治療。經寵物醫生檢查,發現“胖胖”下巴處有貫穿傷,眼角處也有較深的傷口,建議住院觀察并掛水消炎,先后花費1005元。

民警了解事發經過時,找到了肇事邊牧犬的主人小李,小李承認自己飼養的邊牧犬咬傷“胖胖”的事實,但僅愿意承擔一半的醫療費。因雙方協調未果,小張的妻子作為“胖胖”的登記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賠償醫藥費1005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小李飼養的犬只咬傷了小張夫婦飼養的犬只,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張夫婦為治療受傷犬只支付的醫療費1005元,應由小李賠償。至于小張夫婦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李的侵權行為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故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城市居民家中飼養寵物比較普遍。寵物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情緒價值和精神慰藉,但是,即便經過馴化,其本身還是有一定的危險性、攻擊性。飼養人對此不應忽視,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對自己的寵物盡到看護、管理責任,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