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陳某通過其妻子銀行賬戶向翟某某轉賬2萬元并形成借條,后又于2019年2月17日通過其妻子賬戶向翟某轉賬8千元。到了2021年11月,出借方陳某拿著這一張借條和兩份轉賬記錄起訴至法院,要求翟某歸還尚欠本金及年利率24%的利息。

然而在庭審中,被告翟某辯稱原告陳某于2019年2月17日向其銀行轉賬的8000元不是借款,系原告空轉流水形成的。原告陳某將該8000元匯入翟某銀行賬戶的當天,翟某就取現出來交給了雙方之間的介紹人黃某。并表示,2018年11月8日發生的2萬元借款,他收到后也立即取現4000元返還給原告陳某作為利息。

了解到這一情況,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啟動民間借貸虛假訴訟預警機制,主動依職權前往關聯銀行調取原被告的銀行流水。查明在原告將款項匯至被告賬戶的當天,被告確實通過ATM取現了8000元,且該8000元原告并未讓被告出具借條。承辦法官后通過檢索原被告的關聯案件發現,原告陳某在法院起訴的案件較多,在案情相同的另案中,確實存在案外人黃某幫助原告陳某收取利息的行為。

經過綜合研判,啟東法院認為,原告陳某存在制造虛假的銀行流水惡意壘高“債務”數額的行為,可能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法官說法】

當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嚴重損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破壞營商環境,挑戰司法權威。針對民間借貸領域“套路貸”虛假訴訟亂象,啟東法院采取“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堅決貫徹落實省法院《關于健全完善防范與打擊“套路貸”及虛假訴訟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嚴查借貸資金來源、借貸發生細節,對可能涉及“套路貸”虛假訴訟的,依法中止案件審理并將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