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人發(fā)放借款 認定職業(yè)放貸判無效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儲慧文 發(fā)布時間:2020-09-15 瀏覽次數(shù):809
外甥向舅舅借款45萬元用于投資生意。五年間,共歸還37萬元,對這筆款項的性質屬于本金還是利息,雙方說法不一。庭審過程中外甥向法庭提交了一段錄音,舅舅為證明應是先息后本列舉其向其他人放貸的事例,暴露了其系職業(yè)放貸人的特性。結合其他證據(jù),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的借款合同無效,舅舅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落下帷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外甥投資舅舅相借
周炳仁與周俊愷、李菁菁系親戚關系,周炳仁是周俊愷的舅舅。周俊愷從事運輸業(yè),2012年9月起至2013年7月,周俊愷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先后三次向周炳仁借款共計40萬元并分別出具借條。2012年9月,李菁菁向周炳仁借款5萬元,不久便轉給周俊愷。周俊愷與李菁菁分別出具給周炳仁的4張借條上,均載明利息按月息1.5%計算,以及各筆借款的還款日期。其中,2013年7月出具借條上約定按利息雙倍違約責任承擔逾期不還款的后果。
從2013年9月起,周俊愷先后8次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歸還周炳仁共計37萬元,其中,2013年9月起至2017年1月還款25萬元、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還款12萬元。2017年4月、2018年2月周俊愷分別轉賬匯給周炳仁10萬元、2萬元。
聽聞周俊愷生意進展并不順利,周炳仁擔心他還不上錢,2017年初,周炳仁來到周俊愷家中,拿出周俊愷出具的第二份借條,要求備注借款變動事宜。周俊愷在借條背面寫道:“共四筆借款合計45萬元,已還25萬元本金,還余銀行走賬”。
舅舅催還屢次碰壁
由于運輸行業(yè)競爭壓力較大、風險因素較多,周俊愷先后投入資金都被套牢了,生意也是虧多盈少。其舅舅周炳仁不放心,平時打電話時常常提醒,還踏破他家門檻上門催要。一來二去,周俊愷借機便跟舅舅商量降低利息的事。
2018年5月10日,周炳仁夫婦倆再次來到周俊愷家中催款。周俊愷擺明態(tài)度,按約定利息給不起,外債還有一百多萬元。周炳仁作了讓步,說按約定月利息1.8分的三分之二算。周炳仁老婆激動地說道:“我們這邊還有2分息的,一點都不好少的。對你這個外甥我們才這么客氣的?!敝芸鹄^續(xù)軟磨硬泡,周炳仁老婆不依不饒:“建筑站上有個人借了20多萬,人家每年到年底本錢不給先把利息給了,你又不是不懂這里面的規(guī)矩?!?/span>
考慮到老婆這番話有點駁外甥的面子,周炳仁發(fā)話了,如果能一次性結清就按月息1分算。周俊愷還是覺得有點多,認為最后算下來尚欠40多萬元自己仍然還不起,如果自己有能力早還了,便叫舅舅再讓點。周炳仁哭笑不得,表示如果現(xiàn)在就能結掉,可能考慮再讓一點。雙方僵持不下,周俊愷便請舅舅先回去,再考慮一下利息的事,同時表示,自己能耐多大就還多少。周炳仁一聽,心里一百個不樂意,摞下一句“不是這么說的”便離開了外甥家。
上門結賬無望而歸
轉眼又到了2019年2月初,臨近春節(jié)。周炳仁尋思,從初次借款至今已經(jīng)6年了,周俊愷生意難見有起色。李菁菁打的借條事實上也是轉給周俊愷的,周俊愷還沒打個手續(xù)。索性一并跟他談談,看能否跟他把賬結掉,了結一樁心事。
于是,周炳仁帶著借條,與周俊愷相約到李菁菁家中協(xié)商。周俊愷對其接受李菁菁轉來的5萬元無異議,打了一份說明:李菁菁在2012年9月22日借周炳仁的5萬元整由周俊愷歸還。
周炳仁拿出紙筆算賬,得出周俊愷還差40多萬元,叫其盡快籌錢還掉。周俊愷面露難色:“舅舅,我當時借了你45萬。你呢,客氣點,不要較量。我的生意上也要用錢,手頭上沒有這么多,你看我再給20萬元一次性結清如何?”
周炳仁聽罷急火攻心,表示懸殊太大、難以接受,叫周俊愷再找他人算算應該還多少。過了許久,二人仍然談不攏。天色已暗,周炳仁打算結束此次談話,便將備注過的借條拿給周俊愷,叫他加上第一次備注后的12萬匯款。周俊愷接過后再行備注:“2017年4月10日還10萬本金。2018年2月8日還2萬本金”,寫罷將借條歸還給周炳仁,二人再次不歡而散。
事后,周炳仁將兩次備注借條背面的“本金”劃掉。至于為何要自行劃掉“本金”二字,周炳仁陳述,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寫的“本金”;國家也有規(guī)定先還息后還本。
法庭相見落錘定音
多次催要無門,周炳仁只好將外甥周俊愷告上法庭,海安市法院受理本案。周俊愷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錄于2018年5月10日的錄音資料。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于,周俊愷已給付周炳仁的37萬元是先還本還是先付息?海安法院認為,周俊愷在借條背面?zhèn)渥⒌?7萬元系歸還“本金”,未舉證證明此舉已獲周炳仁認可。對于涉及周炳仁利益的事項,須有周炳仁本人明示方可生效。故周俊愷歸還37萬元系歸還本金僅是周俊愷個人意思,對周炳仁無約束力。
2018年5月和2019年2月雙方當面協(xié)商時,均提及到除了已匯款的37萬元,周俊愷尚欠周炳仁40多萬元,其中,2018年5月的錄音中,周俊愷說6年本息歸還還差40多萬自己還不起。如果周炳仁認可周俊愷先還本金,則周俊愷尚須歸還的款項達不到40多萬元之多。故周俊愷備注的37萬元系歸還本金并非周炳仁本意,對周俊愷所辯不采信。
法庭查明,自2012年起,周炳仁共向一審法院提起對錢祥坤等人的民間借貸共10件,約定出借利息為年息12%、18%、24%等幾檔。本案中周炳仁的出借行為違反了《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是一種放貸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關系無效。周俊愷、李菁菁應返還周炳仁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年利率4.35%)賠償周炳仁相應損失。周俊愷已給付周炳仁的37萬元,根據(jù)還款時間、還款數(shù)額,以上述利率計算,扣除相應利息及本金后,判決周俊愷尚欠周炳仁借款本金93311.01元、利息6153.42元,李菁菁尚欠周炳仁本金5萬元、利息15208.72元。
一審后,周炳仁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中,經(jīng)全省關聯(lián)案件檢索并結合周炳仁與周俊愷的談話錄音,從2015年至2019年周炳仁作為原告的民間借貸案件實有5件,但除此之外,周炳仁亦曾多次向其他人出借款項,且周炳仁出借款項利率一般在年息12%至24%之間。周炳仁稱出借對象均為親戚朋友,但從法院審理案件來看,存在經(jīng)人介紹借款,不清楚借款人身份的情況,出借對象系社會不特定人員。因此,周炳仁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jīng)常性,貸款目的具有營業(yè)性,符合職業(yè)放貸人特征。
《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務院銀行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業(yè)務活動。該強制性規(guī)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中周炳仁的出借行為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訂)》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故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年利率4.35%)賠償計算周炳仁相應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一審法院判決周俊愷歸還借款本金93311.01元、利息6153.42元,李菁菁尚欠周炳仁本金5萬元、利息15208.72元(計算至2019年8月15日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周炳仁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