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A公司承建了某中學新建輔樓項目工程,期間與被告包工頭曹某簽訂協議,將排水、電氣安裝工程分包給曹某。2020年4月至8月間,原告房某接受曹某雇傭,到A公司承建的工地從事水電工工作。后原告房某與被告曹某經結算,原告工資共計26460元,尚余19460元工資未給付。該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曹某和A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曹某未作答辯,被告A公司辯稱其已經將工資款全部支付給了被告曹某,不應再承擔任何責任。為此,被告A公司提供了銀行轉賬明細、結算明細及函件等予以證明。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曹某雇傭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條,雙方形成了勞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曹某拖欠原告勞務費19460元至今未付,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勞務費并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關于被告A公司辯稱其已將相應的勞務費全額支付給被告曹某,不存在欠付勞務費的情況,該院認為,被告A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施工單位將勞務發包給個人曹某,導致原告工資未能按時足額支付,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其應承擔清償責任。綜上,對于被告A公司的抗辯,贛榆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判決二被告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工資結算問題通常是農民工最為關切的問題。很多時候,工資款項是先由發包單位與承包人之間進行結算,然后再由承包人將工資支付給實際施工人。但在現實中,分包公司將勞務費支付給承包人后,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情形卻是不勝枚舉。

通過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解讀我們發現,農民工在面對工資拖欠問題時,要果斷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理性合法解決問題;作為發包方,規范發包、分包、轉包行為,嚴格查驗承包方資質,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