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某針織公司為張某等十名員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雇主責任保險,每名員工傷殘、死亡賠償限額均為1000000元,每人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0元,并附加投保了上下班責任保險和24小時擴展條款等附加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10月25日零時至2020年10月24日24時。平安雇主責任險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附加24小時擴展條款約定,保險單的承保時間范圍擴展至保險期間內全天24小時,而不論是否在工作期間,被保險人之雇員在此期間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醫藥費用,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限額為限。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2020年2月16日,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受傷后,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28萬元,后又被評定為傷殘二級。張某認為依據雇主責任保險附加上下班責任保險以及本保單擴展24小時意外險特別擴展條款約定,張某所受交通事故傷害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與保險公司協商理賠未果,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01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針織公司對張某不負有賠償責任,依據雇主責任險的約定,保險公司無需向張某賠償。

針織公司對張某的主張沒有異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保險公司一次性向張某支付理賠款75萬元。

法官說法:針織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及附加上下班責任條款和24小時擴展條款,并繳納了保費,雙方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涉及到雇主責任險及24小時擴展條款。根據雇主責任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張某應是在工作期間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應由針織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張某在下班途中發生單方事故,承擔事故全責,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從附加24小時擴展條款的約定可知,該附加險實質是人身保險,所涉保險內容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只要是被保險人之雇員在保險期間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以及醫療費用,保險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雇主責任保險的性質表明針織公司與張某間是雇主與雇員的關系。本案中雖然按照雇主責任險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故保險公司仍應對張某的事故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