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事故后逃逸 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后應如何賠付?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梁虹 發布時間:2021-04-26 瀏覽次數:944
2020年9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明確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強險保單均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以司法之力確保車險行業嚴格按照《公告》要求履行事故后賠付責任。
2020年10月,王某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小型普通客車,違反交通標線向右駛入同向非機動車道內,與前方林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兩車受損,王某慌亂之下棄車逃逸,后被警方抓獲。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為200萬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林某將王某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萬余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范圍內優先賠付。
王某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發后其未墊付款項,愿意賠償林某相關損失,但現在經濟困難,希望給予一定時間。某保險公司辯稱,因王某存在逃逸行為,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拒賠,且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其僅認可10000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交強險限額的部分,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現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發時王某雖系無證駕駛,但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因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公告,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應為18000元,故林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付18000元。又因王某存在無證駕駛和肇事逃逸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的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等免責條款均已加粗、加黑,應認定保險公司已就上述免責條款向被告王某盡到了提示義務,王某亦確認在投保時知曉該條款,故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王某產生法律效力,故林某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之前的110000元提高至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之前的10000元提高至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仍為2000元。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遵守交規,人人有責,駕駛機動車出行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出行時應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事故后要及時報警切不可棄車逃逸,以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