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于情面簽字擔保?要慎重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汪兵 發布時間:2020-05-18 瀏覽次數:750
礙于情面替老領導借款簽字擔保,等到法院上門張貼騰房公告時傻了眼。近日,啟東法院執行局在執行一起借款糾紛案件過程中,裁定評估拍賣擔保人黃某的房產并按規定張貼了騰房公告。
黃某與湯某原系某單位上下級關系,后湯某下海經商,向莊某借款數百萬元。莊某為分散風險,要求湯某提供擔保。湯某遂找到黃某等原屬下幫忙。黃某當時心想,老領導舊日里對自己甚是關照,礙于情面就在借款協議擔保人欄處簽了個名字,沒有細看協議內容。
訴訟過程中借款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黃某看到協議上寫明自己承擔擔保責任,就在調解協議上簽了個字。
黃某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立即聯系湯某,湯某口口聲聲說“我才是借款人,法院要找也只會找我,不會影響你的”。黃某便放下心來,將法院的執行文書擱置一邊。
得知法院送達拍賣裁定并張貼騰房公告后,黃某非常生氣,找到執行法官,“借到的錢我一分也沒用,你們為何不找黃某,卻要來拍賣我的房子,我一家五口人就這一套房子,唯一住房法院不能賣”。
執行法官耐心釋法明理,“湯某涉多個執行案件,其名下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調解書載明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拍賣你名下房產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拍賣的”。黃某聽后后悔莫及。
【法官說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案湯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后立案執行。根據調解書,黃某對湯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申請拍賣擔保人黃某的房產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執行實踐中,擔保人往往認為,法院必須先執行主債務人后才能執行擔保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法院可依照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沒有先后之分。當然,實踐中執行法官一般會從減少矛盾的角度出發,優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這并不能成為保證人拒不履行的理由。因此,給人簽字擔保一定要慎重。因為簽字給人做擔保,就有可能連自己的房子也保不住了。
二、執行實踐中,對唯一住房的執行早已沒有爭議。即使屬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要符合相應條件,法院仍可強制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ㄒ唬Ρ粓绦腥擞蟹鲳B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ǘ﹫绦幸罁Ш螅粓绦腥藶樘颖軅鶆辙D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ㄈ┥暾垐绦腥税凑债數亓庾》勘U厦娣e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