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單方事故凌晨報險 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
作者:東臺市人民法院 湯曉青 發布時間:2021-04-02 瀏覽次數:853
晚上11點左右,車主張某之妻吳某駕駛小轎車接從輔導班放學的高三兒子小張,因下雨天路面打滑車輛與路邊花壇相撞,致車輛受損,隨后吳某和小張母子乘坐輔導班同學家長的車子回家,將受損車輛滯留在原處,直至第二天凌晨2點車主張某下夜班回家后報險。保險公司以未能在第一時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向保險公司或警方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而拒絕理賠事故車輛維修費用17000元。
保險公司認為“單方事故未第一時間報案”導致無法收集第一現場資料,此次事故整案不屬于保險責任,不能進行賠付。車主張某則稱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超過多長時間不算第一時間,何為“及時”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車輛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正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應于第一時間對事故是否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進行仔細核對,并確定是否需要立即報警或報險。本起事故發生后近5個小時后才報險,導致保險人無法收集第一現場資料,對駕駛人的身份和資質、身體狀態、車輛的狀態、事故現場情形、事故發生的真實性等客觀情形無法確定,且本案就駕駛人未在第一時間、及時通知保險人未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屬于客觀上能夠及時報險的未能報險的情形, 故車主張某因本起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約定的 “及時”、“第一時間”的通知保險人的義務的時間應符合一般普通正常人的理解和認知,此項通知義務的主要目的是讓保險人在出險時能立即展開對事故的性質、責任、損失程度等情況的調查。因此,車主及其允許的駕駛人未及時就事故的發生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致使保險公司對事故的性質、原因難以確定,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符合法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