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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如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獵、收購、販賣黃鼠狼和刺猬的環境資源案件,涉案被告人達21人,獵捕黃鼬1188只、刺猬258只。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義、王某英共謀到南通地區收購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黃鼬(俗稱“黃鼠狼”)和刺猬,再販賣至安徽省宿州市蕭縣青龍市場,二人約定共同出資,收益平分。

王某義、王某英二人來到南通市通州區、海門區、啟東市、如東縣等地,分別與本案其余被告人陸某等約定,由陸某等人非法捕獵黃鼬和刺猬,被告人王某義、王某英上門收購,并向部分被告人出售國家禁止使用的狩獵裝置,用于捕獵黃鼬和刺猬。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各被告人非法捕獵的黃鼬和刺猬,均被列入國家林業局2000年7號令《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現根據2016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稱為《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

經南通市通州區林業技術指導站認定,各被告人使用的鐵夾子屬于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系禁用的狩獵工具。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