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想購買二手房,委托原告某房產中介公司尋找房源,并簽訂了居間合同。原告先是根據被告的需求推薦了一套房產,但被告朱某沒有看中。后來原告又推薦了另外一套房產,被告朱某稱已在其它地方看過該房子,但表示如果原告能幫其把房價談到70萬元,就在原告這里購買。經原告多次與房主顧某進行溝通、商談,最終將房屋總價款從73萬元談到了70萬元。在被告朱某向房主顧某支付1萬元定金后,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房屋中介費7000元由買方即被告朱某負擔。但在房屋貸款預審通過后,被告朱某反悔,表示因個人原因無法購買此處房產,并拒絕支付7000元中介費。

【法官說法】雖然買賣確是個人自由,但當事人仍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本案中,房產中介公司根據買方朱某的需求提供了房源信息,在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又多次予以協調、溝通,并最終促使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已起到居間介紹作用。根據法律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所以,即便朱某因個人原因最終未購買該房產,但其除了損失已向房主支付的1萬元定金外,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7000元中介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