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附近被安插了線桿,家屬起訴能否獲得賠償。日前,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侵權糾紛落下帷幕。

某公司在進行工程施工時,將一根線桿安插于王某父母的墳墓附近。王某清明節掃墓時發現上述情況,遂與該公司交涉。經挖開墳墓丈量,發現該公司安插的線桿距離王某父母的棺木僅10厘米。王某認為安插的線桿侵犯了其祖墳,要求遷墳,并要求該公司賠償相應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祖墳既承載著祖先的尊嚴,亦是后人重大的精神寄托。某公司組織施工,在墳墓立有墓碑的情況下,應作出合理的避讓,但其卻疏于注意,將線桿安插于王某父母的墳墓附近,雖未直接摧毀棺木,但距棺木僅10厘米左右,確實對王某父母的墳墓造成了侵擾,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亦造成了死者親屬的心理不安。關于物質損失,因王某未能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據,參照當地征收拆遷中涉及遷墳的補償標準,同時考慮本案系侵權糾紛,對涉案遷墳物質損失在征收遷墳補償標準基礎上酌情上浮50%,認定王某遷墳損失為3000元。關于精神損失,綜合案涉祖墳被損程度、已遷墳彌補過失的狀況、該公司的主觀過錯、王某精神受損害程度、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該公司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精神損害賠償等。“建墓立碑”自古就是中華民族祭奠先人、緬懷逝者的一項文化傳統,蘊含了孝道、仁愛、祈福等一系列精神價值追求,具有悠久的歷史根源和厚重的思想基礎。破壞墳墓外觀,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也對其近親屬造成精神傷害。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判決賠償遷墳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保護了死者的人格權益,也滿足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于維護公序良俗、傳輸正向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