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某駕駛汽車行駛至事發地點時與被告王某駕駛的蘇CCT939、蘇C022K掛半掛牽引列車追尾相碰,造成李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蘇CCT939、蘇C022K掛半掛牽引列車登記車主為被告王某,蘇CCT939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的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蘇C022K掛掛車未在其公司投保商業險,應在商業險賠償中扣除該掛車應當承擔的份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主掛車連接使用時,超出主車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掛車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時是否應當扣除掛車應承擔的份額?

法院審理后認為,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九條:“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本案中,被告王某駕駛的車輛中掛車未投保商業險,故其保險責任限額為0,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作為牽引車的保險人,應在其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一般情況下,主車指本身具備動力驅動裝置能否牽引掛車運行的車頭,掛車是相對于主車即牽引車而言的,是指由汽車牽引而自身無動力驅動裝置的車輛,我國法律和國家標準均將掛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主要涉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和商業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者險)。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性的,其投保、理賠及賠償項目和數額是統一規定的,而商業三者險是非強制性保險,是投保人為獲得更大的賠償風險能力而自愿投保的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規定進一步印證了主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掛車有權選擇是否投保商業三者險。本案中,因涉案掛車并未投保商業三者險,故法院判決對原告的損失應由主車保險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