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杯司機存僥幸 領刑受罰悔莫及
作者: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朱來寬 發布時間:2020-07-23 瀏覽次數:769
為進一步增強廣大駕駛員及社會公眾對酒駕危害性的認識,有效預防和遏制飲酒駕車危險的發生,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7月21日,宿遷宿城區法院對6起涉危險駕駛罪案件進行集中審理。
案例一
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撞上停在路邊摩托車
2019年8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孫某酒后無證駕駛蘇NXM**6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宿遷市宿城區宿黃線由西向東行駛至4KM+20M處時,撞到停在道路南側的張某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尾部,致二車受損、張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孫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張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孫某在事發后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四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二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發生碰撞
2019年12月7日1時10分許,被告人周某酒后駕駛蘇JSK**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徐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98KM+700M路段時,與后方同向行駛的施某駕駛的蘇H60**7號小型轎車相撞,至二車受損。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周某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8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被告人周某在事發后讓他人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待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三
醉酒后無證駕駛已注銷摩托車交叉路口撞上電動車
2019年10月9日7時3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無證駕駛已注銷的蘇CQ3**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宿遷市區太湖路與富康東巷交叉路口處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邱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二車受損、邱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經鑒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0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邱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被告人王某在事發后明知他人報警仍在事故現場等待處理。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已賠償事故對方部分經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三個月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四
醉酒后無證駕駛已注銷摩托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2019年9月20日13時20分許,被告人陳某酒后無證駕駛已被注銷的蘇NU8**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宿遷市宿黃線與愛迪生路交叉路口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當天,法庭還審理了另外兩起醉駕案件,分別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姜某、被告人李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拘役二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本次集中審理6起危險駕駛案件,旨在增強廣大駕駛員及社會公眾對酒駕入刑的理解與認識,樹立起安全駕駛意識,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同時,以案釋法,讓大家都能引以為戒,并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真正做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營造全民懂法、嚴禁酒駕的社會氛圍。
法官寄語
酒后駕車對駕駛人員及其它道路交通參與者帶來的危害不可小覷,然而,仍有部分“老司機”依然我行我素,枉顧國家法律。對于危險駕駛犯罪判處刑罰只是手段,讓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抵制酒駕,平安出行才是最終目的,在此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員,要以此為戒,不要心存僥幸。酒后駕車釀成的事故比比皆是,若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承受身體傷痛,駕駛員不僅要受到被判處刑罰的刑事制裁,還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且還會受到吊銷駕駛證,五年禁駕的行政制裁,嚴重的會帶來幾個家庭的悲慘命運。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了家庭的幸福美滿,請駕駛員們為自己負責,為家庭負責,為社會負責,遠離酒駕,做到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共建平安和諧幸福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