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為妹介紹對象 微信冒充身份詐騙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花卉 發布時間:2021-10-20 瀏覽次數:968
一男子給人介紹對象后,微信冒充其身份進行詐騙,最終落入法網。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詐騙案,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原緩刑判決,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的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王某與張某為工地同事。2019年11月份,王某向張某謊稱李某為其妹妹,介紹給張某認識,未提及李某已婚已育的事實。
2019年12月29日,王某擅自登陸李某微信,冒充李某身份,以更換微信為幌子將自己昵稱“天快亮了”的微信小號推給張某,并假意與其處男女朋友。次日,王某利用該微信小號冒充李某,虛構其要交房租的事實,騙取張某人民幣1160元。
2020年1月1日,王某冒充李某身份,以想買手機為由, 騙取張某人民幣450元。次日,又以購買手機為由要求張某給付剩余價款3800元,最終購得售價人民幣10800元手機一部,隨即該手機被王某以9200元的價格出售。
同月23日,王某冒充李某身份,以需要還高利貸為由,再次騙取張某人民幣25000元。此后,“李某”繼續以還有幾萬元外債為由向張某要錢,張某不愿繼續,并要求李某返還其此前給付的錢款。
2020年7月,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致案發。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王某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其親屬代為退賠張某人民幣30000元,取得張某諒解。
另查明,王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0年1月21日矯正期滿,解除社區矯正。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在公安機關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對其進行一般性排查詢問時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王某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其親屬代為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對其表示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其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依法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找對象務必擦亮雙眼,涉及錢財轉賬更需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