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被占,誰之過?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周冉 發布時間:2020-03-30 瀏覽次數:693
近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漁溝法庭審結了一起特殊的侵權案件,原告李某為其母親購置的墓穴竟被他人侵占,在溝通無果情況下,將侵占者及負有管理之責的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原來,李某母親于2016年去世,因集中安葬需要,2018年12月李某向被告村委會購置了位于該村某區某排某號的墓穴,準備在其母親去世三周年時遷墳。期間,被告韓某也向該村委會購買了墓穴,但并未領取載有具體排號的結算收據,看到原告購買的墓穴感覺位置不錯,且空在那里認為未曾出售,便將其親屬安葬在了該處。在韓某安葬過程中,被告村委會墓地管理人員未能出面制止,且未能明確具體墓穴位置,致使該起糾紛發生。后三方發生爭執,未能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韓某立即將其親屬的骨灰遷出該墓穴并恢復原狀,韓某及該村委會承擔精神撫慰金及相關物質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為,被告韓某在未確定墓穴位置即在原告所購墓穴安葬了自己的親屬,過錯在先;被告村委會作為出賣方也是墓地管理者未能起到管理職責導致原告所購墓穴被占,亦有過錯。在向兩被告進行法律釋明之后,兩被告同意配合法官進行調解。在法官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韓某將其親屬骨灰遷出侵占的原告所購墓穴并恢復原樣;被告村委會為原告提供一處新的墓穴,并賠償相關損失。
【評析】“入土為安”自古以來是中國人的一件頭等大事,寄托著生者對逝去親人的哀思與緬懷。本案中原告為其母親所購墓穴被占,心生怒火,憤而起訴。被告雖侵占了墓穴但不愿再次遷出是矛盾的導火索,雖然其對逝去親人的感情可以理解,但畢竟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理應停止侵權并恢復原樣。村委會作為售賣方也是實際上的管理者,未能盡到管理職責是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亦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