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內容與實際履行不符 草坪款如何結算?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孫錫超 發布時間:2020-09-28 瀏覽次數:767
句容一經營苗木生意的個體戶陳某向南京市某農業合作社售賣草坪。經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買賣協議:陳某向合作社售賣草坪(種類“百慕大草”),單價2.2元/平方,數量5車,連同運費,總貨款三萬七千余元。前期,該男子依約向買方供貨,因對方嫌“百慕大草”草坪鋪設效果不佳,于是通過電話、微信聯系,將供貨種類改為價格稍高的“果嶺草”草坪,相應地草坪總價增加了二千余元。買方收到草坪使用后向賣方支付了三萬余元貨款,余款七千多元未給付。經賣方催要后,該農業合作社卻辯稱合同約定是“百慕大草”草坪,未在合同中約定購買“果嶺草”,對“果嶺草”草坪的價格也未商談,即使按照“果嶺草”的市場價格結算,買方實際已經超額支付了對方三千多元,不存在拖欠賣方貨款的情況。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17日至年5月19日被告南京市某農業合作社在原告陳某處購買“百慕大草”、“果嶺草”草坪,價款共計39870元,被告給付了原告價款32500元,余款7370元未能給付。上述事實,有原告方提交的2020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18日南京市某農業合作社草坪經辦人王某和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原告為被告提供草坪,對方應支付相應的貨款。
對于被告辯解未在合同中約定“果嶺草”草坪的價格,且按照市場價格結算不存在拖欠貨物的問題。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均以行動履行了各自權利義務,雖于合同約定不符,但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雙方實際行動變更了合同內容。本案中,盡管雙方未對“果嶺草”草坪的價格進行約定,但被告已通過電話和微信與原告溝通商談,即已得知變更后草坪質量和價格均高于原草坪,且未提出異議并接受使用,可視為雙方對新的草坪價款進行了變更,變更后的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故被告尚欠原告價款7370元,有據可證,予以確認。被告辯解,不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違背誠信訴訟的基本原則,對于被告辯稱,不予采信。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南京某農業合作社支付原告陳某草坪款7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