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贈給情人財物 妻子訴訟得以追回
作者: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任偲佳 發布時間:2021-09-16 瀏覽次數:970
近日,鎮江經開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原配妻子起訴第三者和丈夫的案件,要求第三者返還丈夫贈予的錢物。因夫妻財產屬于兩人共同共有,法院認定丈夫對情人的贈予行為無效,判令第三者將實際獲贈的款項共計65萬余元返還給原配。
戴勇(男,化名)是一家網絡管理公司的老板,2000年與原配易美(女,化名)結婚。2018年認識了張雪(女,化名),后雙方漸發展為情侶關系。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戴勇通過網絡轉賬等方式給付張雪錢款75萬余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張雪在戴勇的公司從事淘寶帶貨主播工作。2019年7月和9月,張雪兩次轉賬給戴勇,分別退款3萬元和5萬元。2020年8月,戴勇和易美離婚。
此案庭審時,張雪表示:“我跟戴勇是在KTV認識的,我承認戴勇給我轉了75萬多元,這里面部分錢款是小費、部分是跑腿費、招待費,部分是借款。此外,我在戴勇的公司工作,每月工資10萬元,因此這75萬多元并不是他贈與我的錢款?!?/span>
戴勇則在書面答辯中承認,他和張雪是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表示張雪曾作為他公司的主播帶貨直播,應支付其工資8500元,其余他所支付給張雪的錢款,均是贈與錢款。
綜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和證人證言,法院審理后認為:戴勇與易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多次將錢款通過網絡轉賬的方式匯給張雪,嚴重損害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易美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關于贈與款項,張雪對于戴勇給付的75萬余元表示認可。對于張雪主張的“每月工資10萬元”,并無法律依據,結合她從事的工作性質,參照當地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出她3個月的工資共計1.5萬余元,應在贈與款項中予以扣除。此外,張雪曾退還戴勇8萬元,故張雪一共應返還65萬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狈ü偬嵝眩骸胺蚱抟环缴米蕴幏址蚱薰餐敭a,應為無效行為。而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即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此類贈與行為理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