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路邊機動車受傷致死 機動車主無責仍需承擔10%賠償責任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吳長偉 發布時間:2021-09-02 瀏覽次數:910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主被認定無責,是否還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靖江法院通過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給出了答案。
2019年6月的一天深夜,潘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路段時,撞上了葉某某停放在該路段人行道上的小型客車,致使潘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事發后,潘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逃逸,并先后至某醫院和某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治療。一周后,潘某某死亡。法醫學鑒定意見認為,潘某某死亡原因與其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所受頭部撞擊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事故發生時,葉某某的小型客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但已過保險期,同時在B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后,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葉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潘某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認定葉某某承擔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并判令葉某某及B保險公司依法賠償損失合計58萬余元。
關于本案事故責任的劃分,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從交警部門調取的相關資料可以確認,事發時葉某某的汽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并未占用非機動車道,也并未妨礙非機動車車道的通行。而事發前潘某某呈現“蛇形”的軌跡駕駛,之后快速直行并撞擊了葉某某停放在道路外側的車輛尾門,其異常的駕駛行為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且在事故發生后逃逸。因此,在無證據證明葉某某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潘某某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那么,葉某某是否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其實不然。
靖江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不應單純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劃分來確定,而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最終,靖江法院判決葉某某賠償交強險無責任賠付限額范圍內的121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外的損失,由B保險公司按照1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后語:
我國提倡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是法官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依據。本案中,雖然潘某某對事故的發生承擔重大過錯,但其對此已付出生命代價,而三原告作為其近親屬,不但要承受沉痛的精神打擊,還失去了家庭的重要經濟支柱,對今后的生活勢必造成重大影響。本案判決兩被告對原告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亦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文明和諧社會的充分體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