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還是夫妻約定財產制?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張開華 薛景 發布時間:2021-05-12 瀏覽次數:820
翟某與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9年3月12日登記結婚。因翟某發現婚內徐某出軌,徐某為挽救婚姻立下保證書,現翟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徐某“凈身出戶”。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于2019年2月4日書寫保證書,其上載明:本人徐某因在婚姻中與第三者發生出軌,我感到非常后悔,整件事情是因為我個人問題因此犯下不可原諒的錯誤,這是我第二次出軌,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這令我懊悔不已!我現在認識到錯誤,乞求老婆原諒,我保證出軌事件以后不會再犯,如果再犯的話,我自愿把我名下的財產:房屋(注:繆桂萍占房屋60%,徐某占房屋40%)我自愿凈身出戶,不給妻兒造成任何損失、麻煩。徐某在保證人處署名,翟某在監管人處署名,另有數人見證人署名。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案涉保證書就其通篇內容來看,其實質為夫妻忠誠協議,“夫妻應當相互忠實”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條款規定,但該規定系倡導性規定,旨在倡導構建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因此,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故忠誠協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情形,因此,翟某不能據此要求徐某“凈身出戶”。但保證書中“房屋(注:繆桂萍占房屋60%,楊九明占房屋40%)”的表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清晰明確,且雙方簽字署名,系翟某與徐某對案涉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就案涉房屋進行了約定所有。
法官說法:保證書雖為夫妻忠誠協議,其本身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的調整,但如其內容卻能夠反映離婚雙方對夫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應遵循夫妻約定財產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