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低價賣房換零花錢 后欲撤銷合同被法院駁回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劉瓊 龔春華 發布時間:2019-05-09 瀏覽次數:664
一名剛成年的在校大學生,為了換零花錢竟將父母為其購買的房屋以低價出售,知曉事態嚴重方告知家長,并拒絕履行合同,結果被買方訴至法院;而該學生也提出反訴,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判決:合同有效。
1998年出生的小鄭,是蘇州某學院一名在校大學生。父母自小對他愛護有加,要求也比較嚴格。2015年7月,父母斥資300萬元購買了一套近兩百平米的精裝修房屋,名字只寫了小鄭一人。
因為平時父母給的零花錢少,小鄭動起了賣房的念頭。2016年5月,沈某經朋友介紹了解小鄭想要出售房屋。看房時,小鄭謊稱母親患病急需賣房,且告訴沈某自己的實際年齡為26歲。在商議房屋價格時,小鄭主動出價350萬元,并稱可以再便宜一些。
2016年6月,沈某再次攜家人約小鄭看房,雙方最終確定以320萬元的價格成交,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當天沈某支付小鄭定金5萬元。
“之所以開這個價,是因為我自己覺得已經比一年前父親購買時多了20萬元了。”庭審中,小鄭陳述,5萬元定金到手后一周之內,就被他揮霍一空,此時方覺事態嚴重,這才將事情告知父親。父子倆商量后認為,房屋價格低于市場價格,不愿繼續履行合同,于是沈某訴至法院。
而小鄭也提出反訴,認為房屋價格過低,且其剛成年,行為極其草率,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合同。據小鄭父親表示,“兒子從小思想單純,他是受沈某的朋友游說,在沒有告知父母、不知道實際房價,也未做任何市場調查及準備工作的情況下簽了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小鄭自己也承認,當父親告知這套房子的價值可能達550萬元時,他頓時后悔莫及。
訴訟過程中,小鄭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認定房屋價值為465萬元。隨后沈某表示,自愿以評估價購買涉案房屋。
法院認為,首先,立法并未對于顯失公平進行數值意義上的差價界定。承辦法官指出,《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達不到市場交易價70%”的標準,僅適用于債權人撤銷之訴,并不適用于本案中當事人一方撤銷合同之訴。其次,雙方協議成交價為320萬元,為評估市場價的68.71%,但上述價格為小鄭主動出價的情況下,雙方議價形成,在雙方磋商的過程中,沈某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而與之相反,小鄭卻故意編造年齡、謊稱母親生病來出售房屋。
“因此,在締約過程中,沈某并無惡意締約的故意;同時其自愿提出以評估價465萬元購買房屋。”承辦法官表示,為保護交易安全、尊重契約精神,本著維護社會誠信原則考慮,法院對于小鄭提出的,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意見不予采信,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小鄭應協助沈某將不動產過戶,同時沈某支付小鄭購房余款460萬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連線】
法律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小鄭雖然剛剛成年,但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出售房屋系小鄭真實意思之表示,小鄭不能僅以自身剛剛成年或者房屋出售價格低于市場價格為由撤銷合同。法官提醒:“十八周歲不僅意味著年紀增長,更意味著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賦予與義務承擔。作為成年人,其不僅是父母的孩子,更是一個社會人,需要遵守法律規則、社會公序良俗,更需要遵循契約精神,維護社會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