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瘦為美,是當前社會的時尚,許多不想運動、節食的人往往喜歡通過減肥藥達到瘦身目的,市面上也因此充斥著種類繁多的減肥產品,但其中不乏不法分子擅自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特效減肥產品。

近日,如東法院便組成七人合議庭開庭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減肥藥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被告人方某、顧某、周某等8人瞅準減肥藥市場商機,形成上下游黑色產業鏈,在環境糟糕的寵物飼料加工坊生產添加有國家明令禁止的“酚酞”成分的減肥藥并向全國各地諸多美容店銷售,以牟取非法利益。公訴機關在公訴同時提起公益訴訟,如東法院最終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顧某、周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并均處適量罰金及相應期限食藥職業禁止,同時責令相關被告人進行公益損害賠償并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勿食用涉案減肥產品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顧某與被告人周某結識,后被告人顧某便向被告人周某訂購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酚酞”成分的減肥片劑,并部分銷售給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將散裝減肥片劑包裝成“果緣康”、“纖秀麗顏”品牌排毒養顏減肥產品,部分給被告人齊某等人通過美容產品展會、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江蘇如東、泰州、連云港、蘇州等地美容店宣傳、推銷上述減肥產品。

其中2020年12月,被告人方某以每粒0.32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顧某訂購260萬粒減肥片劑,2021年1月,被告人顧某以0.15元每粒的價格向被告人周某訂購260萬粒散裝減肥片劑。后被告人周某以0.03元每粒的價格與被告人王某達成260萬粒散裝片劑的生產協議。被告人王某又以0.025元每粒的價格將該260萬粒散裝片劑交由被告人徐某生產。被告人王某、徐某二人遂在被告人徐某的寵物飼料加工坊內將“酚酞”、淀粉等混合攪拌,壓片后生產出260萬粒散裝含“酚酞”的片劑。后部分產品經本案相關被告人通過前述方式售出。

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方某、顧某等人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公訴機關依法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方式,應予以支持。最終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酌情從輕、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通過非正規渠道如微信、微博等購買藥品、減肥食品很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存在極高食用風險,應當及時前往正規機構場所購買,并在專家指導下食用。同時廣大愛美人士,苗條誠可貴,健康價更高,少吃多運動,管住嘴,邁開腿,才是最有效、最安全的瘦身方式。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