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后置若罔聞?法院:雙倍罰款!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胡越 李軍 發布時間:2020-12-03 瀏覽次數:796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非訴行政審查處罰案件。一男子無證經營開設工廠加工假冒“puma”“adidas”等品牌服飾,在被相關部門查處后,未及時繳納罰款,被法院依法裁定執行雙倍罰款。
被申請人徐某自2019年9月起在位于常熟市尚湖鎮的廠房從事服裝生產加工。2019年12月,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對上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查獲徐某為他人生產加工的、標注有“puma”“adidas”等標識的衛衣、沖鋒衣、棉服等六款服裝共計545件以及服裝輔料若干。在調查中徐某承認,其并無相應商標的相關授權手續,也未能提供相應服裝的委托生產者。后“PUMA”“adidas”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出具證明,明確其均未授權徐某生產、銷售、存儲上述注冊商標的商品。
2019年12月,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標注有“puma”“adidas”等商標的服裝與輔料,并處11000元罰款;因無證經營,并處1000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共計12000元,同時限令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仍未履行。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常熟法院認為,徐某生產加工的服裝上使用的“PUMA”“adidas”等標識,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一致,并且使用在上述注冊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上,且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其行為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申請人徐某在服裝生產中,未領取營業執照,系無證無照經營。申請人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該處罰決定現已生效,具有可執行內容,符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據此,根據法律規定,對申請人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申請人徐某未履行的罰款人民幣12000元及加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的申請,準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