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房產,被執行人尹某某卻趕在法院執行前將房產賣掉,將所得房款部分用于償還他人錢款,殊不知,這樣自行償還債務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了刑法。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就尹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作出一審判決,尹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黃某某、陸某某等人因勞務合同糾紛,將尹某某訴至法院。2017年12月20日,啟東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尹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黃某某、陸某某等九人勞務工資23萬余元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然而,判決生效后,尹某某沒有按期履行。

2018年1月18日,尹某某將其名下的啟東市匯龍鎮翡翠苑某房產出售并過戶登記給他人,將賣房所得38萬余元用于歸還貸款,7萬元分配給前妻,106萬元轉移至他人名下銀行卡由其本人支配使用。尹某某沒有積極履行民事判決,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19年9月5日,經民警電話聯系,尹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審查起訴階段,尹某某被執行逮捕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維護國家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懲罰犯罪,啟東法院對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罰。

法官說法: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認為自己經濟來源有限,認為既然無法全部償還債務,那么自己有權優先向部分人員償還欠款,認為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而非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沒什么問題。這樣的想法實際上是錯誤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客體具有雙重性,拒執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司法權威,同時也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雖然債權具有平等性,但從維護社會秩序角度出發,更多的應考量國家司法權威這一客體,應當對此類傷害國家司法權威的行為加以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