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令人扼腕嘆息的故意傷害案件。案件被告人倪某在如皋某水果店購買水果,與女店主發生爭執,店主丈夫被害人湯某為幫妻子泄憤,竟與倪某相約在如東某小學內角斗互毆,最終女店主丈夫湯某被倪某毆打致重傷,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如東法院最終以被告人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6日,被告人倪某在如皋市某水果店買西瓜,因西瓜質量問題不愿意購買,并與水果店店主楊某發生口角。倪某隨后駕車離開。楊某丈夫被害人湯某到店獲知此情后,隨即駕車追趕倪某至如東縣雙甸鎮石甸糧站旁,將其逼停在路邊。雙方下車發生口角,倪某提出“用男人的方法解決問題”,提議前往馬路對面的小學內進行斗毆。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倪某對湯某實施毆打,致湯某肋骨骨折、脾臟破裂。經鑒定,被害人湯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鑒于被告人倪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減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每個人作為法治社會的一份子,要提高遵紀守法意識,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私力救濟不能濫用,更要合乎法紀。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糾紛,要理性地妥善處理化解,切不可訴諸武力,否則很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嚴重后果。正如本案被害人湯某為了幫助妻子解決爭端、泄憤,沒有及時報警處理,反而不顧自身安全和顧客私下爭斗,最終被毆打致重傷,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法規速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