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或許事小,結果可能事大”。近年來乘客因車輛經停、票價等問題與司機發生口角進而發展為采用暴力等手段干擾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層出不窮,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缎谭ㄐ拚福ㄊ唬?月1日起正式施行,于原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妨害安全駕駛罪。3月2日上午9時,金壇法院判決了一起乘客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

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乘坐大客車,經停至常州市金壇區下新河時,被告人周某某因下車地點及車費問題與該車駕駛員陸某某發生爭執,被告人周某某遂按車輛控制臺上的按鈕、扭轉點火鎖鑰匙,導致車輛失去動力,陸某某控制好車輛減速滑行至前方路邊迫停。

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搶控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依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通過干擾司機、搶控操縱裝置的行為妨害正常行駛的行為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金壇法院依法審理妨害安全駕駛案件,既體現了刑法對于此類行為的規制作用,也積極引導所有公民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