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賠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陳東亞 商雪嬌 發布時間:2020-11-24 瀏覽次數:919
“現在宣判,撤銷本院(2019)蘇0804民初XXX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虛假訴訟行為處以罰款2萬元,并限期繳納。”
一起由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再審案件宣判結束,曾經“好友”之間的“真假借條”和“款項定義”之爭,也隨之畫上句號。
身陷“借貸糾紛”
2020年3月中旬,遠在廣東做項目的徐某在資金周轉時偶然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再三思索的徐某思來想去,自己從未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怎么也想不通究竟自己的銀行賬戶為什么無法正常使用。出于急需資金周轉需要,徐某來到了銀行進行查詢。
“我們查詢到您有一起(2019)蘇0804民初XXX的民事糾紛案件,因該案目前進入了執行階段,而您未能及時履行判決文書義務,法院對您名下的賬戶進行了查封......”
向銀行了解原由后,面對銀行工作人員給出的解釋,徐某全然不知自己原來已經“參加”過庭審,成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還因為“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義務而成為了法院“老賴”名單中的一員。
情急之下,徐某隨即聯系了律師,根據提供的相關信息聯系了案件的承辦單位,申請卷宗查閱。
案情“撲朔迷離”
在查閱法院提供的判決書時,徐某恍然大悟,原來是此前因為工作而結識的一位關系較好的“朋友”,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今借到李某現金拾萬元。”在向李某出具的一份證據借條上,落款人寫著徐某的名字,而落款日期也寫明2019年8月21日。
“當時在一同前往超市的過程中,李某偶然遇見的徐某并向他要錢,但徐某沒錢還,所以當時就給李某打了欠條......”開庭筆錄中,李某的朋友馮某為其進行了出庭作證。
看完一系列的卷宗材料,徐某啼笑皆非又無可奈何。自己從未向李某借過錢,“借條”當中所稱的“借款”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借款”。
徐某陳述,2017年,李某在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戶炒貨,先后投資的2萬元虧損,此后李某經常來公司了解行情。期間,徐某在該公司擔任期貨投資分析師,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認為徐某對行情熟知有思路,雙方約定由李某出資,徐某操盤的方式一起炒期貨。從2017年6月起,陸續通過轉賬的方式先后向徐某轉款,最終投資全部虧損。
而借條落款顯示的日期,自己在江蘇省外,根本不可能“現身”淮安,更不用說出具借條。面對證人的證言,徐某更是不知道“證人”是誰。
在確定一系列指控都是虛假之后,徐某向淮陰區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輸了官司又挨罰
“要是我當初如實向法庭陳述,也不會落到現在輸了官司又罰款的地步,只是想要回當初投資進去的錢,我以為事情會如我所愿,現在說什么都晚了。”
案件主審法官宣讀完判決后,當事人李某無比懊悔的說出了自己的內心真實想法。
法院再審認為,徐某向法院提交了期間機票、住宿訂單等票據,證實借條出具時間自己不在借條出具的地點;李某陳述借款的金額超出了自己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形式轉給徐某的總金額;在徐某共轉款1.6萬元給自己的情況下,李某認定徐某只還款1.2萬元等等行為,法院難以認定徐某與李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而李某因為偽造證據、虛增債務、虛假陳述等行為,導致原審判決錯誤。違反了訴訟誠信原則,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也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其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審理法院決定對李某做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罰款決定。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履行訴訟義務,不規避法律、不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獲取不當利益或者恣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誠信原則的內在要求。當事人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嚴禁濫用訴訟權利,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擾亂正常訴訟秩序。”該案的審判長、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滕威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