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某系一名高位截癱的殘疾人,2015年經人介紹認識女友尹某,相識不久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兩人均系離異,各自的子女也已成年,所以就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居期間,林某售賣了自己個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因行動不便,便委托尹某代為簽訂協(xié)議及協(xié)助對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房屋交付對方后,買受人以為尹某系林某妻子,便將購房款支付給了尹某。此后,尹某使用該筆款項購買了轎車一輛。正所謂相愛時你儂我儂,不和后相見成仇。2019年5月份,因生活瑣事不斷,雙方之間產生間隙,不久后,林某就與尹某協(xié)議解除了同居關系。其他的事宜雙方都好商量,但唯一對購房款雙方爭議較大,林某認為購房款系個人財產,尹某只是代領人,應將購房款返還;尹某則認為購房款系林某贈與自己買車的錢,是林某出于多年感激、為其護理,是對尹某個人的補償,不同意返還。經多次協(xié)商,雙方始終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僵持不下,林某遂一紙訴狀將尹某訴至法院,要求全額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返還財產糾紛,認為尹某辯稱系購房款系贈與買車,但未舉證證明,且林某予以否認,另涉案款項金額較大,與一般禮節(jié)性贈與所有不同,于是判決尹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林某與被告尹某于2015年開始同居,2019年5月解除同居關系。2016年11月23日,案外人黃某購買了原告?zhèn)€人所有的坐落于某市區(qū)小區(qū)商品房一套,同日,黃某將22萬元轉賬交付被告。之后,尹某使用錢款購買了小型轎車一輛。解除同居關系后,雙方對尹某代收的22萬元購房款爭議較大,未能達成協(xié)議。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返還22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案外人黃某于2016年11月23日轉賬交付被告的22萬元系原告的財產,現(xiàn)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返還并支付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涉案款項系由原告贈與被告用于買車,但未舉證證明,且原告予以否認,另涉案款項金額較大,與一般禮節(jié)性的贈與有所區(qū)別,故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陳述的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購買電動輪椅及在雙方同居期間的支出等,因數(shù)額不確定,被告可另行主張,對此不再理涉。法院遂依據相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