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與“小三”20萬 原配起訴能否要回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許文燕 發布時間:2020-09-10 瀏覽次數:744
吳先生與陳女士是夫妻關系。2020年5月,陳女士發現,從2019年10月開始,吳先生與張女士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先后向張女士轉賬20萬元。陳女士認為其與吳先生的夫妻共有財產受到侵犯,遂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吳先生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張女士將贈與款項返還。
被告張女士辯稱,其事前不知道男方有家室,且是男方主動追求自己,在當時其認為這是正常的男女朋友關系。關于原告主張的款項20萬,有部分是吳先生讓其代付轉付款,不存在贈與。
庭審中,被告張女士提出愿意協商解決,原、被告雙方就款項金額進行溝通。經查,吳先生在與被告張女士保持“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向被告轉賬43筆,共計金額20萬元,扣除被告轉給吳先生的,吳先生共向被告轉賬18萬元。經雙方協商,被告張女士愿意分3期支付10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的,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即行處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該處分行為無效。本案中,吳先生在與陳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其配偶陳女士的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張女士,且其處分該錢款的行為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而是用于其與張女士的“感情溝通”,該行為不僅侵害了配偶一方的財產利益,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吳先生與被告張女士之間的贈與無效,張女士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