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車被撞后逃離現場,法院會如何判定責任?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湯秋婷 發布時間:2020-08-12 瀏覽次數:722
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停車等紅燈的車輛被其他行駛中的車輛剮蹭,事故責任一目了然,可如果被撞車輛的車主無故逃離現場,這該如何認定呢?最近,昆山法院張浦人民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1日,王先生駕駛汽車沿昆山花苑路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其車前部左側與同向在前等紅燈的胡先生駕駛的轎車后部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本再簡單不過的小事故,卻因為胡先生在事發后駕車逃離現場而變得復雜,交警部門在3個月后才將胡先生查獲。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胡先生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發路段處,存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離現場的過錯行為,當事人王先生則存在未與前車保持安全的行車距離的過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確定胡先生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先生不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雙方一直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王先生遂將胡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昆山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5000元、折損費10000元、誤工費5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
在法庭上,胡先生認為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背客觀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自己屬于靜止被撞的一方,理應由對方承擔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自己的行為并不是“逃逸”。保險公司則辯稱,胡先生投保的交強險限額為2000元,同意在此范圍內承保。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交通事故對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中,經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胡先生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胡先生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胡先生對事故的責任有異議,但事故發生當日,胡先生駕車逃離現場,且在事故發生后的3個月期間內均未至交警部門處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胡先生提出對事實責任有異議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支持王先生損失5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超出的3000元由胡先生承擔,對于王先生的其他賠償要求,因為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發生輕微財產損失的可以先撤離再協商處理,但本案中的胡先生在長達3個月時間內,無故缺席警方調查,使得警方無法及時了解當時的駕駛狀態和調查具體情況,原本不承擔責任的胡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此也提醒廣大駕駛人,一旦出現事故需及時報警,積極配合警方處理,否則可能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損失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