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相城法院審結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被蘇州中院維持原判。

上海甲公司負責“美團”外賣業務經營,2017年3月,原告乙配送公司與甲公司約定由原告在約定的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訂單配送的運營工作,包括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組建專門配送團隊、乙公司應對配送人員進行規范管理、保證符合要求并保證其人員按照協議約定標準完成配送服務等內容。2017年4月,李某注冊美團APP,注冊信息顯示“服務站點為乙公司(蘇州)渭塘站,全職員工”。此后,李某在原告處從事餐飲配送服務。2017年4月6日23時50分左右,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在認定工傷過程中,雙方關于李某與原告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發生爭議。

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通過乙公司管理的系統登記注冊為乙公司名下的騎手,乙公司與李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乙公司與開展美團外賣經營的上海甲公司簽訂的《美團外賣配送服務協議》約定乙公司在約定的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訂單配送的運營工作,應按標準組建配送團隊、對配送人員進行規范管理,故可認定乙公司對作為外賣配送騎手的李某進行勞動管理。李某根據美團外賣APP派發的訂單進行外賣配送,勞動報酬由乙公司進行計件發放,按月結算,故李某從事的是乙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外賣派送服務屬于乙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故李某從事的外賣配送是乙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李某與乙公司之間的關系符合一般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官點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通過考察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是否系用人單位主營業務范圍等因素來確定。 “美團騎手”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生產物,也應本著規范企業合法用工、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加以甄別和認定。規范“新興產業”的“新型用工模式”,促進“新興產業”良性發展,更需要重視勞動者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