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騎車或開車無償捎帶順路的親戚、朋友、同事回家、返鄉是一種常見現象,這種樂于助人的“好意搭乘”的行為給搭乘者帶來了方便,但在乘車過程中出現了意外,致使被搭乘者受傷,責任由誰來承擔?近日,睢寧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出車禍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張某某與高某系鄰居,雙方在同一個工地打工,平時上下班張某某會搭乘高某的摩托車。2020年8月,高某像往常一樣帶著張某某下班回家,在一路口左轉時,與劉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致高某及摩托車乘車人張某某受傷,車輛損壞。該事故經睢寧縣交警隊認定,劉某、高某負同等責任,張某某無責任。張某某因本次事故花費大量醫療費,在今年5月份經鑒定構成傷殘,相關損失起訴至法院。

睢寧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本應該由劉某、高某各承擔50%,但張某某與高某之間構成“好意同乘”關系,高某經常順路搭載張某某上下班,出于好意,張某某也從未收取任何費用,該行為幫助了他人,節約了社會資源,也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應該弘揚的行為。

在承辦法官的細致法律釋明和買新調解下,張某某自愿放棄對高某的權利主張,并當庭表示與高某是工友關系,又是多年鄰居,發生事故純屬意外,不會再追究高某的責任。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即典型的“好意同乘”關系。高某駕駛的摩托車是非營業性質,也從未向乘車人張某某收取任何費用,因意外事故造成乘車人損害,依法應當減輕高某的賠償責任,從法理與人情角度順利化解了糾紛,也體現了公民價值觀中的“友善”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