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離婚又不挽回,法院:判離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陸婷婷 發布時間:2021-05-31 瀏覽次數:945
如皋姑娘于某與如東小伙陳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20年9月份領證結婚?;楹笥谀嘲l現陳某好吃懶做,脾氣暴躁,二人經常產生矛盾。2020年12月底,雙方協商好時間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但當天陳某手機關機,無法聯系。于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案件受理后,經承辦法官聯系,陳某表示不同意離婚,承辦法官勸說陳某,如果不愿意離婚,要主動和于某溝通,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直到案件開庭,陳某始終未和于某聯系,開庭當天,陳某仍然不同意離婚,并稱其因為覺得于某離婚態度堅決,沒敢和于某聯系,想等自己工作穩定了再說。而于某則表示她已經被陳某的這些行為傷透了心,雙方再無和好可能,這段婚姻繼續下去,對大家都是傷害,堅決要求離婚。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和于某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相處時間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于某起訴后,陳某雖然口頭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是并未采取積極的措施有效化解雙方矛盾,雙方和好無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最終判決于某與陳某離婚。
【法官說法】
我國法定的離婚標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在審判實踐中,對于首次離婚訴訟中,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的且沒有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常判決不準離婚。應當來說,婚姻生活中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感情才是維系一段婚姻的基礎,無論矛盾如何激烈,夫妻間只要還存在感情就會想要挽回并繼續這段婚姻。本案中,在女方提出離婚后,男方雖然口頭不同意離婚,但卻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挽回婚姻,可以預見的是,這段婚姻即便勉強維系,也難以改善其夫妻關系,而且也悖離了民法典中要求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宗旨,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了于某的訴訟請求。